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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

2008-02-16 09:50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人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   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   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