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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改善经营、扩大出口的意见》的几点说明的函

2008-02-16 09:49 次阅读

监一特199012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改善经营、扩大出口的意见》的几点说 明的函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你会(90)外资企协秘字第026号文件收悉,现对所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 业改善经营、扩大出口的意见》中涉及海关方面的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点,关于在投资额以外需要再进口更先进设备问题,根据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七 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对需再进口先进的设备,只要在投资额内、包括增加投资,手续齐 全,便可给予免税待遇。   第二点,关于三资企业进口交通工具的待遇。按规定开放地区与非开放地区的三资 企业进口交通工具的待遇是有区别的;非开放地区的两类企业在未确认之前,是不能享 受免税优惠的。保证金的数量应相当于应税税款。   第三点,关于核销期限与异地核销问题。请有关企业同主管地海关商量解决,如经 海关同意,也可以适当延长核销期。异地核销问题也是可以商量解决的。   第四点,关于出料加工数量限制问题,经贸部规定坯绸等品种的出料加工合同需报 经贸部批准,凡经批准的合同项下的料件,不受数量限制。   第五点,三资企业产品售给其他三资企业的,原则上不算外销,如符合国家现行规 定,手续齐全的,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以上说明的情况,我司参加在香山召开的协会理事会上,曾作过解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