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对微缩建筑景点出口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09:49 次阅读

监一货(1990)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微缩建筑景点出口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微缩建筑景点和对外承建微缩景点的建筑材料的出口管理,经商经贸 部贸管司现将有关监管原则通知如下:   一、微缩建筑景点不属一般贸易商品,任何单位出口均应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 证,海关凭证验放。   二、对为履行对外承建微缩景点合同而出运的建筑材料,按经贸部对有关材料的 分级发证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