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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没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9 次阅读

1999年4月6日 证监会计字[1999]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最近,部分地方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来函询问有关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经济处罚,其罚没收入如何缴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对证券市场   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罚款权,罚没收入应上缴中央国库。   二、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下发处罚通知书时,应同时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会计部和稽查局。   三、罚没收入直接缴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户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汇缴中央国库。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不再设   立罚没收入的过渡性帐户。   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在下发处罚通知书后,应督促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及时上缴   罚没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罚没收入后,由会计部统一向被处罚单位   或个人开具罚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