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7日发(1994)财税字第022号   文件《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什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   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什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了解决煤炭生产企业   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国务院决定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销售并已按   17%的税率征税的煤炭产品,其比13%税率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现将煤炭调整   税率后的征税及奶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销售的煤炭,应按17%   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考虑到煤炭调整税率的通知,一些地方收到较晚,部分纳税人在5月份仍按   17%的税率开具增什税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纳税人在5月份仍销售的煤炭,如已   按17%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   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据此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从6月1日起,纳税人不论销售煤炭还是结算以前月份已售出煤炭的货款(尚未   开出专用发票部分),均不得按17%税率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如收到6月1日以   后开出17%税率的专用发票,应要求销货方予以更换,否则,不予扣除。   三、为了简化手续,对煤炭生产企业销售的煤炭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入库的   税款,比按13%的税率多征的税款,从企业今年5月份以后应纳的曾值税税款中抵   减。   从事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企业,不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四、多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多征税款=【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1+   13%)】×13%   或=销售额×17%-【销售额×(1+17%)÷(1+13%)】×13%   19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