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0月7日 国税函发[1997]59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 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 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