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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4月30日 财税字[1999]42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1999年进口粮食、化肥、农膜进   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3号)规定,对1999   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如何办理   免税手续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   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   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的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