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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8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8]12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二滩电站生产销   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返还的税款按照58:42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投入,   其中中央投入的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   电站中的股份比例分别增加各自的资本金。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