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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8-02-16 09:47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国税函[1998]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97]   中旅集财字2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   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旅总社      435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中旅大厦   2   中侨总公司     78      北京西便门东里甲一号   3   中汽公司      23      北京朝阳区南湖渠   4   华侨饭店      15      北京北新桥三条五号   5   中旅大厦      33      北京北三环东路二号   6   中饭公司      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7   中实公司      13      北京朝阳区将台路   合计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