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02-16 09:44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财税字[2000]2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   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   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