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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4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   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   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