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8 09:50:38 星期一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二)

2008-02-16 09:44 94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二)    1993年1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3]052号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