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二) 1993年1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3]052号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