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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下)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下)    1994年2月14日 国税明电[1994]035号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   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   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销货清单的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   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   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   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   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六、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   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   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   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