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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3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3日 国税函发[1995]0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   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   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   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   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关于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   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   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