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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3日 财税字[1997]08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   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   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   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   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   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   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   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   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   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   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