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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财税字[199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   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   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   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   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使用新疆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   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   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   ,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   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   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   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   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