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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2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国税函[1998]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   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规定,齐鲁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   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   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   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   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   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书。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