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国税发[199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有关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领购制度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登记制度。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 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 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 对已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在二季度内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其经营 规模与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要确定专人 发放、专人负责登记;今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 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凡在专用发票发售环节出现问题的,一定要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要求其必须妥善保管,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 发生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 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的专用发票, 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