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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1995年7月26日 国税函[1995]41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   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   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   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   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   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