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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   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   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   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   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