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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明电[1995]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   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   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就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改为万元版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千元版和   百元版。   二、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的方法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   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的方法   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1.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1)规格:40mm×10mm   (2)字体:宋体;   (3)字号:大字为三号字,小字为五号字;   (4)颜色:大红色;   (5)样式:(略)   2.全国统一戳记按照上述要求由各省自行刻制。   3.更改后的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4.各地如已将库存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全部改为万元版的、务必于10月底以   前上报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在千元版、百元版票供应前,可用万   元版票替代使用。   (三)这次改版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任务重,各级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   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必须组织专人进行改版,严格出入库制度。对经   改版后,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发售。原定9月15日上报更改万元版   专用发票的情况,现统一改为10月底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