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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国税发[199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税务机关来文请示,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申报的   亏损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亏损额,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后,应如何进   行所得税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企业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处在免、减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   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   二、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   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   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   减免税期;   四、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   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