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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40 次阅读

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   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   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   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以政府名义征用大片耕地成立各类开   发区,实际运作中是引资一个企业,界定一个企业的具体占地范围,   其他耕地是批而未占。属于此种情况的,其纳税人为办理耕地转建设   用地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欠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形成“销业、撤   业”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现象,因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就   税款核销事项作出规定,暂继续以挂账方式处理。   (国税函2001178号;20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