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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2008-02-16 09:39 次阅读

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 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 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 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附件: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中国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