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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38 次阅读

署货字第75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厦门海关:   你关(88)厦关征字第92号传真电报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的料 、件制成产品,因情况发生变化,自行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经研究,对用原进口时已 征税款的料、件制成的产品,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出口、并在海关 监管下实际出口的,可退还已征税款。   关于退税时间的限制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 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理》执行之日为准。对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已经纳税并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方准予以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