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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2008-02-16 09:38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1999年10月19日证监函[1999]225号   新日本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总经理杉谷雅史先生1999年9月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   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11   月10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久野博康”变更为“杉谷雅史”;确认你公司   的住所由“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一座30楼”变更为“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友利   保险大厦47楼4701室”。   三、如《经营外资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   更手续。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   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