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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8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8日  证监[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   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   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   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   第四条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   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资信评估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进行日常监管,有权要求   上述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文件、报告、资料和数据等;   (二)调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及时了解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证券期货   市场进行调查研究;   (四)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   有关工作会议;   (五)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设专员一名,副专员一至二名。   专员、副专员由中国证监会任命,任期二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办事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由专员提出方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专员应当每两个月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工作。对于证券期货市场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各自依据规定权限履行职   责。   办事处与辖区内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办事处的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的经费由中国证监会拨付。办事处每年的预算、决算报告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监   督。   第九条 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遵守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