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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9:37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   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