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 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