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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航空公司租赁 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9:37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航空公司租赁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1998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8]34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上海航空公司租赁进口三架B757飞机减征进口增值税的函   》(民航财函[1996]832号)悉。现函复如下:   税制改革以后,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租赁进口飞机增值税   政策已经统一。从1993年起,对上海航空公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   已按全国统一政策分别减按5%、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上述三架飞机1992年   以前按1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临时、特案照顾措施,企业不   宜在数年后追溯攀比临时减免税盛行时期的最低税率优惠。因此,对上海航空公   司1990年以前进口的三架B757飞机在1992年底以前欠缴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   按10%的税率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