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 国税函[1999]227号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山西、江苏、辽宁、安徽、甘肃、山东、河北省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 关规定,现将经总局核准的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 件)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