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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6 次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0]第2号发布,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近日,中   国人民银行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容   债券结算代理系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简称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   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1)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指令,   为其办理有关结算手续;(3)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结算代理人的条件   金融机构法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结算   代理人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二)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四)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代理协议   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结算代理人应与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签订代理协   议,未签订代理协议的不得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结算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前,   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及授权情况,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应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客户或   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风险。委托人只能选择一家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   委托人可以更换结算代理人。   代理协议应对以下主要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一)结算代理人受托办理的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书面委托指令的形式及确认方式;   (四)代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结算代理关系的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结算代理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应客观、及时地向委托人提供市   场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   代理费用包括托管账户维持费和债券结算代理佣金。托管账户维持费按中央结算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的标准收取。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由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商定,   但不得超过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0.1‰。   四、“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实施   “创先争优”活动是加强金融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   措,也是加强金融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的实   际,认真组织实施。   1.要制定“创先争优”活动规划。中央各金融机构和省级分支机构党委,要根据   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创先争优”   活动的指导意见。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党组织和机关党组织,要对照先进基层党组织和   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认真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现状,明确“创先争优”活动的目   标和努力方向,制定出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创先争优“具体规划。“创先争优”活动   的规划,应报上级党委审核。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对照优秀共产党员的条件,制订个人   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具体措施。个人的“争优”措施,要送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   2.要立足“创”、“争”,确保质量。“创先争优”活动是一项经常性的党建活   动,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在“创”、“争”上下功夫。要把金融系统广大基层党组织和   共产党员动员起来,积极参加到“创先争优”活动中来。通过“创先争优”活动,对   广大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和党的纪律教育,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   提高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要把创建活动与整顿后进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   体,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结合起来,通过思想教育和组织调整,   切实把处于落后状态的基层党组织整顿好,关键是要选好书记,配好班子,以提高这   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要组织好评比表彰。评比表彰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采取自   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组织推荐。评选工作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从严掌握,   好中选优,不搞平衡照顾。确定上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都要经   过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党外群众   的意见和建议。对拟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的领导干部,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所在地方   党组织的意见。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经验和事迹材料,要认真核实。对于被表彰的先   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原表彰单位应及时撤销其荣誉称号。   5.要建立定期表彰的机制。在2001年建党80周年时,中央金融工委将表彰一批先   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今后,中央金融工委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评   选表彰的时间一般在“七一”前夕。   6.要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有关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   具,大力宣传“创先争优”活动的意义、方法和步骤,形成一种良好的舆论环境,使   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要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系统   本单位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动“创先争优”活动顺利开   展;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先进事迹,在金融系   统形成创先进、学先进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领导   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大意义,把“创先争   优”活动作为本系统本单位一项经常性的党建活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常抓不懈,   真正抓出成效来。   1.要加强领导。“创先争优”活动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党委主要负责同   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党委组织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党委组织部组   织处(科)要做好“创先争优”活动的日常工作。   2.要加强督促检查。各金融机构和省级分支机构党委,要经常组织力量对“创先   争优”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活动开展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不断总结、推广他   们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开展得差的单位,要进行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   解决问题,保证“创先争优”活动的顺利进行。   3.要及时沟通情况。要建立“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活动情   况。各单位每年要就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写出专题报告。   4.要通过“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要注意把“创先争优”   活动同推动金融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同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同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创先争优”活动,把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调动起来,把广大共产党员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和奉献   精神变为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巨大力量,努力开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