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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   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   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   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   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