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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

2008-02-16 09:34 次阅读

署税1996473号   关于对南非给予最惠国待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外经贸部《关于请执行中国和南非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换函的函》(〔1996 〕外经贸非函字第295号)称,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和南非贸易工业部 部长阿莱克·欧文分别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南(非)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换函。根据 换函规定,自1996年5月2日起,对双方进出口商品使用最惠国待遇的税率。即对 原产于对方国家的所有货物的进口在征收关税、缴纳费用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 国待遇。   但,此待遇不适用于:   (一)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双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其它区域性经济组 织成员国而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从今年5月2日至文到之日期间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退还多征部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