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1996)8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你关京关办〔1996〕356号请示收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答复如下:《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 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 告即视为送达”,但未对送达方式及其适用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我署于1991 年下发了署法〔1991〕1089号文,就海关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上述 《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四项正式解释,其中包括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解释。 我署认为,你关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我署上述四项解释,均同样适用《细则》第二十 七条关于海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