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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8-02-16 09:34 次阅读

国办函1994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   你署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 〕55号)第二条关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 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的规定,能否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依据 该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程序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办〔1993〕55号文件是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应当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 执法依据。   二、对违反外经贸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 的通知》(〔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规定,进境的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海关依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申 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 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