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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 冀财税字[1997]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6)财税字第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   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   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78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