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 冀财税字[1997]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6)财税字第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 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 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78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