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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9:32 次阅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冀财税字[1997]第41号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   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或清算时,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   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或清算所得,但以不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   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税字[1997]77号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