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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2008-02-16 09:3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   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   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间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   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