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2008-02-16 09:30 次阅读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  建总发[1998]5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最近人民银行总行以银会计[1998]22号《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对我行缴存准备金的存款范围进行了调整。各行要按调整后的缴存范围和计算口径逐级办理缴存,其缴存存款的核算手续、缴存的时间以及其他事项仍按建总函[1998]125号和建总发[1998]44号文执行。现将本次调整的部分缴存款范围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   一、将“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科目调整为:“441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减:442地方预算基建贷款、444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   二、将“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科目调整为:“449地方基本建设基金”(加:121地方财政拨存资金、123地方基建限额存款、129地方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31地方机动财力限额存款、137地方预付下年度存款,减:450地方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122核定地方基建限额、128核定地方地质勘探限额、130核定地方机动财力限额、136核定地方预付下年度限额、138地方上年度拨款支出)。   三、将“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调整为:“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加:101中央财政拨存资金,减:468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