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 ——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给你局。 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 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 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 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 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