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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30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国税函[1996]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   ——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给你局。   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   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   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   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   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