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9年4月12日 (89)国债字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 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做好发行的准备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1989年国库券条例》规定,1989年国库券只向个人发行,不向单 位发行,因此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代收的1989年国库券款,只设“代收个人 购买国库券款项”。但为便于以前年度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的划拨,仍需设“代 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 二、个人购买国库券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发给等值面额的国库券。 三、1989年国库券计息日仍从购买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票面背书计息 日标志无效。 四、在国库券发行工作中,国库券的数量、券别需要增拨或调整的,各地人 民银行可直接向同级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反映,由推销办逐级上报中央国库券推销 委员会统一调配。 五、为了便于及时调度资金,各级财政、银行应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债券款 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挪用。各级国库券办公室每月上报数字, 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并加盖其印章。 六、其他有关事项仍参照《1987年国库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执行。 有关国库券发行、兑付的费用标准、分配比例、支付渠道等,由财政部同中 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