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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9 次阅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股股东认购   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3日国资企发[1998]24号)   为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国有企业资产存量优化配置,   提高规模经济水平,现对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规划,对   所属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有关情况和预计配股方案应当进行充分分析,指导和督促国   有股股东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配股方面的规定,于每年   年初确定国有股股东认购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划,规划包括达到条件的配股公司数量、   名称、效益情况、预计配股方案、国有股股东认购应配股份数量和方式等。该规划   应于所属本年度首家拟配股的上市公司申报配股材料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   司。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切实保障国有股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上   市公司经营业绩成长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和优质资产进行规划,逐步打   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和帮助国有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认购上市公司配股,包括   利用实体资产(生产线、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或整体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及其拥有   的某一企业的股权认购配股,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带动所在地经济。   国有股股东以资产认购配股时,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分析,要将有发展前景、   能尽快创造效益、高质量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   国有股股东以实体资产认购配股时,应尽可能地用整体资产如整条生产线、整   台设备等认购。   用实体资产认购配股时,应依法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评估。   三、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原则上应认购应配股份的50%以上,但一个   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在60%以上或上市公司首次配股或国有股应配股份超过10000万   股及有其它特殊情况时可适当降低认购应配股份比例。   四、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在认购上市公司配股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   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国有股股东以非现金方式认购配股及未全额认购应配股   份的,一律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复审。   五、上市公司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履   行有关审批事项。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复审意见,国有股股东方可在股东大会   上就配股问题进行表决。今后,凡擅自在股东大会上就配股有关事宜进行表决,从   而损害国有股权益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