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 1998年2月16日 国农综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农业综合开发再上新台阶 的五条标准,要求在增产、增收的同时建设高标准的稳产、高产农田,建设可持续生 态农业,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并提出对过去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 善。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议定,1998年将适当提高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新项目区建设投资标准 1998年中低产田改造亩投资标准可由1997年的190元提高到250元,开垦宜农荒地 的亩投资标准相应提高到500元。从了解的情况看,按照提高项目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这一投资标准仍然是偏紧的。除个别项目区因开发难度小,其实际投资可能低于这个 标准外,多数项目区的实际投资可能还会高于这个标准。但为完成"九五"农业综合 开发目标和任务,这一投资标准不宜再提高。考虑到即使在同一省范围内,由于开发 难易程度的差别,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投资标准差异也相当大,因此,允许各地在国 家规定的单位投资标准范围内,对不同类型的中低产田制定不同的单位投资标准,不 搞一刀切。同时,各地要按照择优立项的原则,优先选择那些开发难度较小而预期效 益较好的项目区。如预选的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偏高,又坚持立项,其超出投资标准 的部分,用政策规定之外超配的地方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解决。 二、老项目区改造投资标准 在农业综合开发初期,部分项目区因单位投资偏低,致使制约农业生产的障碍因 素并未排除,尤其是遇旱不能浇,遇涝不能排。据调查,这类问题在东北平原四省 (区)、黄淮海平原五省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的部分省最为突出。因此,1998年要重点对 上述地区的老项目区进行改造。亩投资标准定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0元、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50元、农民群众自筹资金50元。东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所需资 金,从这些省区1998年新增加的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黄淮海平原所需资金,从五省 实施世行项目的县抽出的原有中央财政资金中安排。要在对老项目区土地治理普查的 基础上,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投入产出比较效益高、集中连片、地方财政配套 能力强、农民群众再投入积极性高的老项目区进行配套完善,并划定改造范围。对需 改造的老项目区,要按照拾遗补缺、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三、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投资标准 拟在重点开开区每个省、区选择2-3个县,在一般开发区每个省区选择2个县, 作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试点单位。每个县的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平原地区不低于2万 亩,丘陵地区不低于1万亩。要在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投入力 度,提高水利化、机械化、产业化水平,每亩投资标准应控制在400元以内。要因地 制宜选择示范区类型,研究制定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量化标准,并注意讲求实效,避 免搞花架子。 请各地根据上述投资标准编制1998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其中,老项目改造 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建设内容应在计划中单独反映。 抄送: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