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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2-16 09:27 次阅读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 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 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 ,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 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 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 ,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 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 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已成立一级政府的风 景名胜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它风景名胜区,可以设土 地管理科(股)或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 使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职权。   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风景名 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凡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对风景名胜区土地漏查的,都要补 查。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要及时处理。对在中发〔1986〕7号文件发布后的违法占地 要从严处理。对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清查,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 理部门验收,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报告。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 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 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 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 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 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 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 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 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 权和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 。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 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察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 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 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