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 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 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 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 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 ,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 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 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