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1日 农银发[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最高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银发[1998]5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我国利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贴现贷款利率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新的标准之前,参照《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的标准,确定小型企业范围;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新的有关标准之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加强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要根据风险大小、成本高低和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搞"一刀切";要把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之中,严禁人情利率,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贷款数额、信用级别、资产负债比率、担保方式等指标,自行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由县联社制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有联社的由联社制定,没有联社的自行制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县支行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包括各档次浮动利率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确保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文件精神,防止出现借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之机全面提高贷款利率。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31日起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第三条 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4)职工(在岗职工,下同)人数8~500人。非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200万元以下;(4)职工人数8~200人。各行在审批贷款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标准界定小企业。 第四条 各行要把利率浮动纳入贷款审批制度中,使之相互衔接,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利率浮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贷款利率下浮权由各分行管理,各分行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和给银行带来的相关效益。 第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设置。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若有特殊情况需发放贷款的(如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一律上浮20%。 (二)企业存贷比例,指企业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经营的程度。 (五)行业发展前景,分为好、较好、一般等三种情况。 (六)现金流量指数,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之比,反映企业净现金流的相对变化。 (七)结算比例,指企业在我行的结算量与企业全部结算量之比。 (八)贷款综合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银行运用贷款派生低息存款的利差收入,以及企业办理结算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当贷款综合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收入时,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九)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贷款风险指标和资金成本指标,并相应调整指标系数和权重。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纵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横向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利率浮动的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禁止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0.1 0 0.1 0.2 权重 企业信用等级 AAA AA A B 0.1 企业存贷比例 50%以上 40%~50% 20%~40% 20%以下 0.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1 资产负债比率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 0.1 行业发展前景 - 好 较好 一般 0.1 现金流量指数 250%以上 150%~250% 100%~150% 100%以下 0.1 结算比例 80%以上 65~80% 55~65% 55%以下 0.1 贷款综合收益 高于利息收入的20% 高于利息收入的10% 等于利息收入 0.1 单笔贷款额 500万元以上 300万~500万元 100万~300万元 100万元以下 0.1 举例1:某贷款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1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64%;该企业属于建材行业,近期发展前景较好;现金流量指数为85%;结算比例为40%;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很少,贷款综合收益等于利息收入;单笔贷款额为50万元。其计算过程: 利率浮动幅度=[(0.1×0.1)+(0.2×0.2)+(0×0.1)+(0.1×0.1)+(0.1×0.1)+(0.2×0.1)+(0.2×0.1)+(0.1×0.1)+(0.2×0.1)]×100%=14%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14%。 举例2:某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企业存贷比例为38%;贷款采取抵押方式;资产负债比率为50%;该企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畅销,发展前景好;现金流量指数为200%;结算比例为85%;企业在银行的结算业务数量大,已有为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意向,预计贷款综合收益高于利息收入的10%,单笔贷款额为600万元。其计算过程为: 利率浮动幅度=[(-0.1×0.1)+(0.1×0.2)+(0×0.1)+(0.1×0.1)+(0×0.1)+(0×0.1)+(-0.1×0.1)+(0×0.1)+(-0.1×0.1)]×100%=0% 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