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俄罗斯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外经贸运函字第96号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决定,对到达俄罗斯的货物所附文件中应包括 确定货物品名和价值的单据或其它文件以用于履行海关手续,没有上述文件,货物不 予接收。 为此,各有关单位今后出口货物时,要填写确切的货物品名和价值,另根据《国 际统一海关编码》(InternationalCustomsHarmonizedCode)加注货物编码。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时向我部运输司反映。 附件:俄铁M_6130号电报译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