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部关于对铜、锌、铅、锰、铁、镍等六种矿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紧急通 知 铜、锌、铅、锰、铁、镍等六种矿砂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由于我国内资源紧缺 ,冶炼业不得不依赖进口部分矿砂维持生产。最近发现少数出口企业不顾国家利益,钻 政策空子,大量出口上述资源,影响了国家生产需要。为制止这种行为,我部商有关部 门同意,决定对铜、锌、铅、锰、铁、镍等矿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为此,特作如下 规定: 一、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起,上述产品的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事先必须分别 报请该产品主管部门物资部、有色金属总公司提出审查意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按批准 的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申报出口文件和有关部门主审意见抄报国家计委备案。今后国 外商人和港、澳、台商人不得从事在我国境内购买上述原料,并以来料加工名义进行的 加工出口业务。 二、对货已运到口岸,即将装运而来不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为不影响对外履约, 经商海关总署,作为特殊问题处理,由出口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经海关审查同意,由 海关登记放行,限定在十五日内补证结案。逾期不补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接受 保函日期为一九八九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日,过期不再接受保函。 三、对在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前已对外签约待执行的合同,限定在六月二十 日之前由省级经贸厅(委、局)审核、汇总报经贸部贸管司核准后发证。 四、具体商品编码和含义为:铜矿砂(商品编码28711),包括铜精矿、粉; 锌矿砂(商品编码2875),包括锌精矿、粉;铅矿砂(商品编码2874),包括 铅精矿、粉;锰矿砂(商品编码2877),包括锰矿砂、粉;铁矿砂(商品编码28 1),包括铁精矿、粉;镍矿砂(商品编码2871),包括镍精矿、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