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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2008-02-16 09:2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 财税字[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   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   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   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