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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9:22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9日 财税字[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现将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   得税前扣除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   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   应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   调整。